《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时期的五个法典)
《拿破仑法典》,广义(Codes Napoleoniens)指拿破仑统治时期制定的五个法典,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狭义(Code Napoleon)仅指其中的民法典。
法学著作中经常使用狭义概念,即1804年之《法国民法典》。按该“法典”之名称屡经改变,周折甚多。
当其于1804年3月21日初公布时,它原称“Code Vivil des Français”《法国民法典》。
到1807年9月3日它才正式改名为“Code Napoleon”《拿破仑法典》。可是1818年的法律又将它改回原称,仍名《法国民法典》。
1852年3月27日法政府的命令却又把它恢复称《拿破仑法典》。然自1870年9月4日以后,法国政府及法院方面均以《法国民法典》称之。但在学术上,仍多称其为《拿破仑法典》。
中文名拿破仑法典
Napoleonic Code
发生地点
法国
就自由和平等原则来说,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
第11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
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就所有权原则来说: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契约自治,或称契约自由原则:
规定在第1134条中:“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将所有权从一人移转于他人,或者产生某些债务,或者解除当事人先前缔结的债务,或者只是改变已经存在的一些约定。
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
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等等。
在《拿破仑法典》中用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法典修订
随着100多年来法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该法典也经过100多次修改,以不断适应新的情况。
其中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废止了第726、912两条,从而使外国人在继承法上和法国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废止了第22~33条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条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记法改进了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1871年开始的第三共和国得到巩固以后,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典改革运动。该运动主要针对婚姻法和亲属法,结果,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修改,特别是放松了对于父母同意的要求,对当事人较为方便。
离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废除,1884年得到恢复,但基于夫妻共同同意的离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复。关于亲权的行使,发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并且在1889、1910、1921年的《受虐待或遗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亲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剥夺或限制。
由于战争的结果,1923年的法律曾对收养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进行了修改。关于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于1891、1917、1925年的法律补充规定了对配偶遗产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权而有所扩大。
1965年的法律根本变更了在丈夫单独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废除了奁产制,并且许可妻子在不经其夫同意下开立银行帐户,并管理其个人财产。1970年的法律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长的原则。最后,1972年的法律废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总则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一编 人
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第二章 身份证书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不在
第五章 结婚
第六章 离婚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八章 收养与非正式监护
第九章 亲权
第十章 未成年、监护及亲权的解除
第十一章 成年、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
第二编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第一章 财产分类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四章 役权或地役权
第三编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第一章 继承
第二章 生前赠与及遗嘱
第三章 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
第六章 买卖
第七章 互易
第八章 租赁
第九章 合伙
第十章 借贷
第十一章 寄托及讼争物的寄托
第十二章 赌博性的契约
第十三章 委任
第十四章 保证
第十五章 和解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第十七章 质押
第十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十九章 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及债权人间爱分配的顺位
第二十章 时效
法典评价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显然是很有影响的。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
第一,法国在十九世纪是一个强国,它的力量使该法典易于影响外国。
第二,该法典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其优越性,这也使它易于影响外国。就形式说,该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谨严,体系完整。就实质说,该法典不公折衷了法国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使它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废除了一切封建特权和桎梏,它的一些原则使其他资产阶级国家把它评价为发展资本主义的最良好的上层建筑。
第三,十九世纪的各资产阶级国家大都急需编纂统一的民法典,而该法典是现成的模型。[2]
参考资料1.《法国民法典》:搭建起一个前所未有的规范体系·中国人大网
2.拿破仑法典·豆瓣读书